Fmc Ag Hu 使用條款 “如果根據初審法院的推理,其唯一目的是規範競爭對手之間的關係而不是保護消費者”,則該指令不涵蓋國家條款。 成員國可以僅針對指令附件一所列的做法實施一般性禁止,而不考慮具體情況。 事實上,許多消費者投資房地產作為退休基金的替代品。 他們購買房地產是為了出租並收取租金,而不是投資金融產品時獲得的利息。 這就提出了“消費者”的概念如何適用於房地產購買者的問題。 會計事務所 根據《航空運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選座附加費(另一種解決方案是在客艙不同部位隨機分配座位)必須在機艙內以清晰、透明、清晰的形式註明。 商家使用預先勾選的框或以模糊和令人困惑的方式提供附加服務,從而隱藏了不必預訂附加服務的可能性或使消費者很難不選擇附加服務。 在線市場、搜索引擎、專業旅行評論網站、比較工具和社交媒體通常提供評論的機會。 各種研究證明評論對於消費者的購買決定很重要。 因此,提供消費者評論的貿易商必須採取合理且適當的措施,以確保它們反映消費者對特定產品的真實體驗。 “評估”一詞應廣義地解釋為包括與等級評級相關的實踐。 然而,商業慣例是否屬於附件一第 28 點的範圍,必須在考慮特定案件的所有事實和情況的情況下進行審查。 評估可能會考慮各種因素,例如營銷設計、營銷工具、語言、對兒童特別有吸引力的主題或角色的存在、年齡限制、是否包含直接購買鏈接、 ETC。 國家執法當局或法院不受貿易商自己對相關商業實踐目標群體的定義的約束,儘管可以考慮這一定義。 法院一貫認為,即使在消費者不質疑合同條款公平性的情況下,國家法院也必須依職權評估不公平合同條款 (62)。 依職權檢查的要求是合理的,因為考慮到《合同不公平條款指令》建立的保護製度是基於這樣的原則:與賣方相比,消費者在談判機會和利益方面均處於不利地位。 信息水平,這種情況導致接受賣方預先確定的條件,而消費者無法影響其內容(64)。 因此,存在一個真正的危險,即消費者,特別是由於缺乏意識,不會依賴旨在保護他們的法律規範。 此類信息要求通常比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下的信息要求更為具體。 除具體規則外,有關有組織旅行形式的指令並不妨礙將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旅行套餐和旅行服務團體。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認識到自律機制的重要性,並明確了行為準則官員和監管機構在執行中的作用。 除了實施 UCP 指令之外,成員國還可以鼓勵規範負責人積極尋求公平的商業慣例。 關於消費者權利的指令還在第 8(2) 條中包含了提高在線支付透明度的具體規則。 根據第 8 條第 2 款,對於以電子方式簽訂的遠程合同,貿易商有義務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基本特徵、價格加稅、合同期限以及消費者義務的信息。 以清晰、清晰可見的方式,以及在消費者下單前直接在訂單上提供;在訂購過程的早期階段提供這些信息是不夠的。 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明確承認訂單需要付款義務的可能性,包括常規金額,例如通過單擊明確標記的按鈕。 有關過去12個月或以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近期已產生重大影響的政府、司法或仲裁程序(包括未決程序或據發行人所知,未來將啟動的程序)的信息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或者你必須聲明他們不存在。 如果發行人已編制財務報表,則必須聲明自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公佈以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或前景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如果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必須在註冊文件中披露。 除發行人日常業務過程中籤訂的合同外,集團任何成員所依據的所有重要合同的簡要概述,這些合同對於發行人是否可以履行所發行的證券對所有者的義務。 公司登記 發行股票存單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附件1的規定提供相關股票發行人的信息。 為了檢查招股說明書和審查通用註冊文件,提及招股說明書是指招股說明書或其任何部分,包括通用註冊文件,無論其是否提交批准或未經事先批准,以及任何對其進行修訂並補充招股說明書。 如果意見領袖推薦自己的產品或業務,則適用相同的規則。 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始終表明通信的商業意圖,特別是關於附件一第22 點,該點禁止虛假陳述或造成虛假印象,即貿易商並非出於與其自身貿易相關的目的而行事,或虛假陳述作為消費者他的表現。 如果意見領袖推薦與他們明顯相關的品牌或產品(例如通過顯示他們的名字或面孔),也需要足夠的信息。 一家零售商分享了意見領袖的社交媒體帖子,這些意見領袖宣傳其產品以換取報酬,但未能正確將該帖子識別為商業傳播。 工商登記 一家國家法院發現,該貿易商沒有採取必要措施來確保遵守消費者保護法,例如確保透明度、通知意見領袖以及建立消除侵權行為的控制機制(362)。 生態設計指令 (323) 允許委員會制定強制性最低要求,以提高產品的環境性能,包括可修復性和耐用性。 真空吸塵器(某些組件)(324)和燈泡(325)、洗衣機(326)、洗碗機(327)、冰箱(328)、電視(329)等已經存在生態設計耐用性要求。 為了避免誤導消費者,貿易商必須確保產品主頁上的環境聲明涉及產品的實際環境影響,並與有關貿易商及其做法的其他更廣泛的聲明區分開來(316)。 零售商可以選擇在顯著位置展示某些環境聲明(例如,在產品包裝的正面),並在不太顯眼的位置(例如,在產品包裝的背面)包含有關該聲明的附加信息。 國家消費者保護主管部門消費者保護合作網絡的代表表示,根據案件情況,特別是設備的限制,這可能會產生誤導(313)。 記帳士 對於缺席者和場外簽訂的合同,經營者有義務提供有關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時限和程序的信息。 此外,您還必須提供《消費者權利指令》附件 I B 點(第 6(1)(h) 條)中包含的撤迴聲明樣本。 在本節中,必須提供成長型公司歐盟註冊文件內容的負責人信息。 一篇宣傳魚油的帖子間接聲稱可以增強免疫功能,從而預防 Covid-19。 在沒有證據支持此類說法的情況下,這篇文章被認為具有誤導性和攻擊性 (363)。 社交媒體平台包含不同類型的廣告,例如原生廣告,它涉及將商業內容與非商業內容混合,並且通常以與用戶生成的內容相同的格式和位置(例如在用戶的個人新聞源中)出現。 台北 這在移動電話環境中更為明顯,因為內容可以佔據整個較小的屏幕。 內容通常由廣告商使用廣告平台上提供的發布選項來開發。 另一種常見的廣告類型是利用意見領袖,下一節將更詳細地介紹這一點。 在線市場必須採取措施,確保消費者根據商家提供的信息收到有關商家身份的充分信息。 法院對交易決定的廣泛定義 (133) 允許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適用於貿易商的不公平行為不限於誘導消費者簽訂銷售或服務合同的各種情況。 根據第3(1)條,商業行為不僅發生在營銷和銷售或服務階段,而且還發生在交易結束後(售後階段),這可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範圍。 綜上所述,一般而言,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適用並不會僅僅因為存在其他有效的歐盟法律來規範不公平商業行為的特定方面而被先驗地排除。 [...][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指令]從敘述(6)中得出,只有那些“專門”損害競爭對手的經濟利益或影響專業人士之間的交易的關於不公平商業行為的國家法律可以被排除在此範圍之外。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涵蓋旨在保護非經濟利益的國家規則。 第 6 條以及關於欺詐性不作為的第 7 條是迄今為止最常用於執法目的的。 購買產品或訂閱服務後做出的許多購買後決策都可以被視為交易決策。 組織的“非營利”結構與評估其是否具備商人資格無關。 然而,這些措施只有在與要實現的目標相稱的情況下才能被允許,而通過對歐盟內部貿易限制較少的措施無法實現該目標(100)。 法院最近表​​示,“在審查有關限制的相稱性時,還必須檢查在這些情況下使用的手段是否沒有超出實現所追求的法律目標所必需的程度。 換句話說,必須評估是否沒有其他措施也適合實現這一目標,但同時其效果對共同體內部貿易的限制較小。 ” (101) 此外,法院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還應該記住,限制性措施只有真正尋求以連貫和一致的方式實現所設定的目標,才能被認定為符合歐盟法律的要求”。 除了意見領袖和品牌的義務外,用於促銷活動的網絡平台還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規定的專業謹慎義務,如前幾節所述。 這包括採取適當措施使第三方交易者能夠遵守歐盟法律規定的義務的義務,例如在平台界面上提供具體且適當的披露方式 (364)。 與消費者評級和推薦相關的欺騙性做法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2) 條,該指令要求貿易商在上下文中不清楚的情況下識別商業行為的商業意圖。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不僅適用於提供或提供消費者評論的在線平台和其他商家的商業行為,還適用於為其他商家的利益安排評論的任何商家。 如第 2 節所述,貿易商的商業行為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無論此類商業行為是推銷自己的產品還是其他貿易商提供的產品。 會計師 此外,當消費者進行搜索查詢時,《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信息要求也適用於貿易商。 另一方面,它不適用於向消費者顯示的電子界面的默認佈局,該默認佈局不是在給定電子界面上執行的特定搜索查詢的結果。 運營比較工具、根據訂閱費向消費者提供信息的消費者保護組織原則上必須滿足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的要求。 該服務可能是組織從其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中獲取商業利潤的戰略的一部分,從而成為指令第 2(b) 條含義內的“貿易商”。 然而,為了違反 UCP,營銷中使用的名稱必須誤導普通消費者,並引導他們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商業決策。